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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高校转学“十不准”

发布时间: 2015-05-28 浏览次数:

作者:本报记者李玉兰 《光明日报》20150528 06

 

本报北京527日电(记者李玉兰)教育部官网27日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高校转学“十不准”。

 

“十不准”包括: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该通知将可以申请转学的条件也做了清晰规定。《通知》中说,员工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员工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员工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强调,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给予相关违规行为的员工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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