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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哲学研究的三对必要区分

发布时间: 2015-04-16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2015031814

作者:黄其洪
 
15年来,中国的西方哲学研究领域出现了实践哲学的研究热潮,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客观地说,当下的实践哲学研究尚处在开创阶段,其热闹的背后隐藏着深层的理论困境,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些学者对自己的实践哲学研究所处的逻辑层次不清楚,经常出现不同逻辑层次的概念或问题混用的情况;二是学者之间的不少争论未在同一个逻辑层次和理论平台上展开,同情的理解少,偏执的批判多;三是哲学界没有形成一个关于实践哲学的完整理论框架,研究者各自从一个片面的角度或层面展开论说,坚持自己的一孔之见而否定其他的可能。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建立实践哲学研究之扎实的概念前提和自觉的方法论,笔者认为,必须认真面对、深刻理解以下三对必要区分。
 
经验的、道德的和本体的实践之分
 
实践的基本含义是行动。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实践这种行动有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它自身就是目的而不指向自身之外的某一结果(因而实践不同于制作,制作指向活动自身之外的某种结果);二是实践活动面对的对象是经验变动的材料而不是永恒不变的实体(因而实践必包含某种感性的特征,不同于纯粹的理论思辨)。虽然对一个具体的人而言,实践活动往往是整体的,它是人的身体、理性和精神共同参与的行动,但事实上,身体、理性和精神三者之间往往不一定协调,而且对一个单一的实践活动来说,往往偏重于某一方而遮蔽了其他两方。对人的实践行为的反思也是如此,不同的人在使用实践概念的时候往往强调点不同。有的人强调实践概念的身体维度,认为身体的行动是实践的主要成分,其他维度都要从属于这一成分。这种意义上的实践可以被称作经验的实践(通常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就是经验的实践的典型)。
 
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不仅仅是身体的行动,它还包含而且主要是理性的行动,这里的理性主要指的是道德德性。在这种观点中也有所区分,一部分人强调普遍的道德命令对理性算计的绝对强制,这实际上是把个别和一般、特殊性和普遍性对立起来的独断的弥合,这一派以康德为代表。另一派认为理性算计的过程中个人的理性和普遍的道德法则之间并不存在着截然的对立,个人的理性追求通过文化教养可以达到和普遍的法则之间的情感一致从而实现个别性和一般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的有机沟通。这一派观点要么强调道德直觉,如休谟所做的那样;要么强调实践智慧,如亚里士多德所做的那样。但无论是康德的实践概念,还是休谟和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都认为实践的主体不是身体,而是理性,特别是道德理性,因而我们可以把这种实践概念称作道德的实践(经验的实践处理的是人与物的关系,道德的实践处理人与人的关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实践的主体更为重要的是精神和灵魂,因为只有精神和灵魂才追求幸福,才自知自己是否幸福,而所有的实践活动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赢获幸福。这个层次的行动与人的生命存在的终极价值相关,关涉人的存在的总体性和整体性。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个层次的实践称作本体的实践(这种实践处理的是人与自我或者本体的关系)。黑格尔、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实践概念属于这一层次。本体的实践概念内部也有所区分,其关键在于作为行动主体的精神是主观精神、客观精神还是绝对精神。海德格尔强调的实践主体是主观精神(即有着情绪的存在),伽达默尔强调的实践主体是客观精神(文本或者文化传统),黑格尔强调的实践主体则是绝对精神,它包容了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并在此基础上有一个更高的提升。
 
生存论的实践哲学与超验论的实践哲学之分
 
当人们在本体的层面上使用实践概念的时候,由于本体预设的不同,其实践哲学也有基本的区分:一种实践哲学虽然也是在本体的层面上使用实践概念,但由于他们所讨论的实践主体要么是人的主观精神或灵魂,要么是属人的客观的精神,而不是超验实体的精神,对他们来说,能够明证性地体验到的就是人的主观或客观精神的行动,我们把这种实践哲学叫作生存论的实践哲学(生存论的实践哲学的主体是人的理性或者精神,而不是超验的神的理性)。生存论的实践哲学按照其讨论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讨论的是人的内在的主观情绪或欲望、情感等活动,我们把这种实践哲学称作主观的生存论实践哲学,海德格尔是其典型代表;另一种其起点虽然也是主观的精神,但它更多地强调主观精神与客观存在的文化、道德、伦理和文本世界的对话和沟通,因而具有较强的客观色彩,我们把这一类实践哲学称作客观的生存论的实践哲学,伽达默尔是其典型代表。
 
在本体的层次上讨论实践概念的实践哲学中,还有一类认为实践行动的主体最终是超验的实体,虽然这种超验的实体的活动要以人的主观精神的活动为中介和手段,但最终要回到超验的实体本身。在这种哲学看来,存在一种最高的精神,这种精神既是主体又是实体,它能以纯逻辑的方式自己思考自己,自己推进自己的实现,而且这种超验实体能够借助有限的主观精神和客观的社会世界的力量来实现自我规定。这种超验的实体的精神活动不仅具有强大的逻辑层次感,而且还具有强大的历史感,它能够实现逻辑对现实物质世界的宰制,人的存在的历史、主观精神演变的历史和客观思想演化的历史都从属于这个历史。这种超验实体的精神活动既离不开主观精神的活动,又离不开客观精神的活动,但它又超越和整合这两种活动。我们把这种实践哲学称作超验的实践哲学,黑格尔是其典型代表。
 
尽管超验的实践哲学在黑格尔之后已经式微,这种实践哲学也确实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点,但它至少有3个优点是值得重视的:一是它为人的具体的身体实践和道德实践提供了确定不移的价值根源,从而不仅为实践提供了规范的标准,而且为实践提供了深层的动力;二是它可以避免实践哲学讨论中的形式主义,为实践哲学的讨论提供充分的质料因素,从而为具体的实践行为提供操作性的范导性原理(当下英美的很多实践哲学都缺乏这种质料因素);三是这种实践哲学可以避免由于主观的意见和有限的视野所带来的相对主义,并进一步克服由相对主义所带来的虚无主义,因此它对于我们超越现代性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在现代性的病症已经充分暴露的今天,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需要重新理解这种实践哲学的价值,并给予其应有的位置。
 
形式的实践哲学与质料的实践哲学之分
 
从实践哲学的讨论与具体的实践情境和实践行为的关系来看,实践哲学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实践哲学仅仅讨论什么是实践、实践的基本要素是什么以及任何一种具体的实践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且它不涉及具体实践情境中具体的实践内容,也不提供具体的操作方式,它只是对实践概念或实践活动的形式分析,我们把这种实践哲学称作形式的实践哲学。在西方,康德是典型。
 
另一种实践哲学,不仅讨论有关实践的形式方面的问题,而且还讨论具体实践情境的构成、实践主体应该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实践的基本结构等问题,因而涉及实践的质料的问题。由于实践活动总是一方面由行动主体出发,另一方面又关涉对象世界和规范世界,因而,实践的质料最后都要关涉心理的系统和价值的系统,因此这样的实践哲学总带有一定的整体性特征。我们把这种实践哲学称作质料的实践哲学。质料的实践哲学一方面关涉人的德性和心理,深入考察人的情感、欲望、需求与理性道德原则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又关涉具体实践本身所隐含的规范性意涵,从而或多或少会指向存在或意义的本体。质料的实践哲学可能在开放性上不如形式的实践哲学,但在秩序性和稳定性上却超过形式的实践哲学。在西方,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的实践哲学是典型的质料的实践哲学。
 
无论是经验的实践概念,道德的实践概念还是本体的实践概念,当人们在进行实践哲学的反思的时候,都可能出现形式的实践哲学和质料的实践哲学的区分,因而存在着形式的经验概念的实践哲学、形式的道德概念的实践哲学和形式的本体概念的实践哲学,也存在着质料的经验概念的实践哲学、质料的道德概念的实践哲学和质料的本体概念的实践哲学。在疗治性和防御性方面,形式的本体概念的实践哲学功能最强;在建构性和操作性方面,质料的本体概念的实践哲学功能最强,其他的在二者之间。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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