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视阈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2018年05月28日
邱耕田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实践和意识的统一体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阈内,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客观和主观、实践和意识的统一体。
当前,学界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研究认识,更多是从观念意识的层面来把握的,所谓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或思想,是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什么以及如何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问题的理论阐释,是对世界各国相互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相互影响空前强烈的客观现实的观念反映。但作为观念形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基础上生成的。换言之,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是一个客观现实,是一个实然性的存在,这一客观现实正日益清晰地出现在人类经济全球化的实践活动中。从空间上看,当人类实践活动进入到全球范围,在经济全球化的实践浪潮推动下逐步形成了具有客观现实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客观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又呼唤着主观的或精神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出场”,这样,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的基础上,自然生成了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识,这种认识的结果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或思想的提出。
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决定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有什么样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发展变化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也会随着变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效果是检验或衡量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根本标准。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发挥着重要的反作用,它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活动起着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等的指导作用。从世界观或认识论的层面看,人们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或思想可获得关于当今国际社会存在状况或历史方位等的正确认识,从而具有认识上的“定位”功能;从价值观的层面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能够告诉人们人类命运共同体应该是个什么样子,或者说,我们为什么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是什么,从而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活动发挥一种价值观层面上的定向作用;从方法论的层面看,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中还包含着如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体制机制、原则要求、方式方法等的内容,从而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活动发挥方法论意义上的“抓手”“栏杆”之类的作用。总之,有了实践,就应该有思想观念上的观照和反映活动,这是从实践向理论的升华;有了理论就要将其运用到实践中去,使人们的实践活动更自觉、更成熟、更稳健、更有效,同时也使理论或思想获得检验和发展。换言之,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指导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活动将会发生从自发到自觉、从低质量到高质量、从一时一地到持久全局的积极变化。
正由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实践和意识的统一,因此,我们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把握既要从理论层面入手,也要从实践层面入手。同样,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活动也应沿着两个维度展开:实践的维度和理论的维度,而这种实践构建和理论建设应当是同质同构同步同向的。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利益共同体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我们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活动当然也有目的,这个目的就是对业已出现的人类整体利益或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和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命运”,只能从“利益”的基点去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其实就是人类利益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是大潮流。随着商品、资金、信息、人才的高度流动,无论近邻还是远交,无论大国还是小国,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正日益形成利益交融、安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就是说,人类利益共同体与命运共同体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对人类整体利益或人类共同利益的把握与确认,人类共同利益是我们提出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支点,世界各国人民对人类共同利益的珍视、维护和争取,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根本动力。
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中,存在着一种人类整体利益的实现机制。从正面看,打个比方,所谓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指世界各个国家,大家都坐在“地球号”这一艘“诺亚方舟”上,彼此利害相连、风雨同舟、休戚与共,从而形成了一个一荣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换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家间交往的加深,不同国家或民族在利益上的关联性、交汇性、渗透性、依存性、相互保障和增益性日益凸显、增多,当今国际社会俨然是一个具有共生性、共利性、共荣性即高度整体关联性的“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提出,正是对人类的共同利益生成和发展的一种确认与反映。从反面看,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由于自我中心主义的猖獗,人类面临着一系列的全球性挑战和问题,2017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演讲时强调:“世界经济增长乏力,金融危机阴云不散,发展鸿沟日益突出,兵戎相见时有发生,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阴魂不散,恐怖主义、难民危机、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这一系列的挑战或问题严重威胁着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如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看,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包括气候变化等问题都在严重损害着人类的整体利益,破坏着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而为了克服全球性的挑战和问题,人类就必须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起所有国家和民族的积极性、能动性,同舟共济、共同应对,因为“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所面临的各种挑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正是在这种共同应对和解决全球性挑战与问题的实践进程中,极大地促成并巩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是要处理好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阈内,人类有整体利益或共同利益,当然也有特殊利益。所谓特殊利益是指不同国家的自我利益,这种利益具有差异性或个性化的特征。在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要不要建设的问题,而是如何建设的问题。那么,如何有效和顺利地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呢?关键是要处理好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关系,如果这一关系处理不好,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就会成为空谈。而如何处理?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论可以为我们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
人类命运共同体其实是一个矛盾集合体。矛盾论告诉我们,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具有矛盾性,而矛盾有两个基本属性:同一性和斗争性。当今国际社会是由不同国家实体构成的,这些国家间就存在着复杂的矛盾关系,它们之间既具有差异性、斗争性,还具有共性、同一性。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不仅仅是从当今世界诸多国家间共性或同一性的角度对国际关系的把握,不仅仅强调的是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客观现实,而且也是从差异性、斗争性的角度对国际关系的把握,揭示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由众多具有差异性甚至斗争性的国家组成的,在人类利益共同体中,就包含着大大小小的特殊利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当今世界,人类生活在不同文化、种族、肤色、宗教和不同社会制度所组成的世界里,各国人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
根据同一性与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分析,一方面,同一性依赖于斗争性,同一是包含着差别甚至对立的同一。这意味着,没有众多的存在着种种差异的国家,就不会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产生;没有不同国家的特殊利益,就不会形成人类的共同利益。“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2500多个民族以及多种宗教。如果只有一种生活方式,只有一种语言,只有一种音乐,只有一种服饰,那是不可想象的。”因而,我们在追求或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还要照顾到不同国家利益的关切点,确保不同国家的特殊利益,不能打着人类利益的旗号来损害一个国家的正当权益。为此,国家在交往中,要坚持平等尊重、民主协商等原则,反对或摒弃以邻为壑、武力威胁、强权独霸、弱肉强食、零和博弈之类的做法或冷战思维。“如果奉行你输我赢、赢者通吃的老一套逻辑,如果采取尔虞我诈、以邻为壑的老一套办法,结果必然是封上了别人的门,也堵上了自己的路,侵蚀的是自己发展的根基,损害的是全人类的未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今世界,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把特殊的自我利益凭借强权或实力无限拔高而视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让其他国家的人民认可和接受。如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就搞西方中心主义的那一套东西,把自己特殊的社会制度、价值观念等视为“普世价值”而强行向世界推销。这实际上是把特殊性等同于普遍性的做法,是强权支撑下的自我中心主义的表现。另一方面,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斗争是同一中的斗争。这意味着,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业已形成、人类整体利益日益突出的时代背景下,不能眼里只有自我的特殊利益而无视人类的共同利益,不能以自身特殊利益来损害人类共同利益。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种情况是,一些强权国家私利膨胀,常常以一些冠冕堂皇的借口或理由指手画脚,任性妄为,肆意破坏或损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或别的国家的核心利益。这实际上也是把狭隘的自我利益至上化、绝对化的强权主义的做法。
(作者:邱耕田,系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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