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多元化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建设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2016年05月31日 13版
作者:马苹
编者按
教育部相关部门启动的全国第四轮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和高校审核评估,成为高校乃至社会的热门话题。其实,高等教育评价是高等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西方国家高等教育评价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与本国社会基本制度相一致的教育评价制度。本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评价的三种主要模式,以及可资我国高等教育评价借鉴之处,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西方高等教育评价的主要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评价主要有三种模式:
法国的集权模式——政府控制评价的整个系统和各个环节。1984年成立的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既独立于国民教育部,也独立于高等教育机构。它的运作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实行自我管理,由总统直接任命并向总统负责,成员是按照严格的资格认定标准从全国范围内选聘的。评估过程包括内部评估、外部评估、总结报告评审和后续跟踪四个阶段。内评由院校自行组织,撰写提交自评报告。外评由评估委组织外部专家进行考察和评审。自评和外评结束后,评估委提出有针对性的报告。报告初样送交董事长,然后举行会晤,形成最终报告重新提交评估委全体委员大会作最终确认并授权发表,公布在官方网站上或正式出版。整个评估需要12~18个月的时间。评估完成2~4年后,评估委启动后续跟踪程序。其程序类似于首轮评估,并且整个评估中评估双方平等对话、共同协商、有效互动。
荷兰的指导模式——政府建立中介性的质量评价机构并对校外质量评价实施再评价。继1985年明确质量评价的地位后,政府2002年颁布《高等教育评定法》,将高等教育评估完全纳入国家引导体系。荷兰高等教育评估由校内评估、社会评估和政府再评估三部分组成。校内评估由院系评估委员会对员工质量、员工质量及教育改革质量等进行评估。荷兰和佛兰德斯评估组织(NVAO)是国家级评估机构,负责设立评估框架,对评估机构执行标准进行复查。荷兰质量保证局(QANU)作为独立的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所确定的框架对大学教育和科研进行评估。教育、科学和文化部下属的高等教育视导团不直接评估高校,而是对NVAO和QANU实施的校外评估及高等学校的后继评估进行再评估,以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荷兰高等教育评估分为优秀、很好、良好、满意和不满意5个等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评估不排序也不与行政拨款挂钩。
美国的合作模式——政府不直接参与评价活动,依靠民间评价机构来进行,通过社会影响来实现评价政策导向。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认证制度引入高等教育评估领域的国家。高等教育认证分为院校认证和专业认证。前者由取得资格的地区性或全国性认证机构承担。后者由商科、工科、律师等委员会组织。地区性认证机构按照地域划分为中部、西部、南部等六大地区联盟。全国性认证机构为美国中学后教育鉴定委员会,下设高等院校鉴定协会、高等院校专业鉴定协会等三个协会。官方管理评价的最高机构是联邦教育部资格与机构评价办公室。全美任何一个教育评价机构,只有得到上述组织的承认,其评价结果才能取得社会认可。任何一所新建高校只有通过这些机构的鉴定,才有自治管理权力并得到联邦政府及社会团体的资助。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不直接插手鉴定工作,而是实施“远程监控”。认证程序分为六个阶段。以新英格兰院校协会为例。大学首先提出申请,在得到同意后的一年半内撰写自评报告。之后,协会根据大学的规模组成10人左右的考察团进行实地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审查小组对报告进行最终审查并作出结论。对于不合格的大学,协会给予一年整改时间,然后进行重新审查。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分为通过认证、有条件通过认证和不予认证3种结果。
如何推进我国高等教育评价工作
我国高等教育评价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在明确办学定位、促进人才培养、规范高校管理和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起步较晚尤其是体制机制原因,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存在着评估主体单一、评估标准统一、评估结果低效等问题。应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高等教育评价的普遍性规律与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适合国情、具有特色的以自我评价为基础、第三方评价为核心的多元化高等教育评价体系。
第一,完善评价基础理论。美国认证机构需要遵守《秘书处程序和标准》,日本认证机构必须按《大学设置基准》行事。我国高等教育评价理论相对不足。政府应加强高等教育结构评价、绩效评价、社会评价等顶层设计,特别是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独立评价的可行性论证;修订完善评价政策和法规,为构建高等教育评价新框架、深化高等教育评价提供理论与法律支撑。开展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研究,建立资质鉴定行业规范。效仿美国百余所大学设置教育评价专业、明尼苏达等大学享有该专业研究生授予权、斯坦福等大学建立评价研究中心并创办《评价研究》等刊物的做法,选取部分知名高校开设教育评价专业。
第二,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前,虽然有国家级工程类、医学类专业认证机构以及教育部评估中心等专门评估机构,但无法改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评价唯一主体的地位。建立由高教领域和行业领域的知名学者、专家组成的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机构的第三方评价组织,是权威性评价的基础。政府应尽快与其所属评价机构脱钩,真正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与完全的自主权,发挥宏观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责,实现由直接领导附属单位评价向间接引导社会组织评价转变。建立全国性的高校评价中介机构和专业性的大学评价中介机构。前者应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负责全国高校的审核评估及新建本科学校的资格审查。后者应由各学科学会、学术团体组建,负责高等教育机构学科专业的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加强自身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严格成员选拔,严格评估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学习荷兰允许员工参与起草学科自评报告的做法,建立员工全过程参与评价机制。此外,切实发挥教育协会在评价中的作用。
第三,确立多样化的评价指标并规范评价过程。我国高等教育评价指标体系单一性与大众化教育多样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一套指标体系适用于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评价目标设定上,要借鉴《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标准和指南》,突出内涵,突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真正体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针对研究型、教学型、高等职业技术型等不同类型的院校实行分类评估,针对校级层次、院级层次、系级层次和专业级层次采取不同的评价标准,针对全国不同区域、不同地区的高校坚持差异化的评价导向。在评估内容上,完善高校教学评估维度,实行量标和权重有所区别,增加贡献度、认同度等社会价值评价指标。在评价方法上,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共性评价与个性评价、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在评价程序上,有效衔接评估各方进校前、进校中、进校后三个阶段,实现共治、协商的良性互动。探索高校依据大学章程开展评估,简化评估程序,提高评估效率。借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大学排行榜,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规范管理。
第四,合理确定和使用评价结果。英国的学科和科研评估结果直接影响政府对大学的拨款份额。荷兰教育部对于被认定为低质量且规定期限内未得到改进的评估项目,将取消官方注册及文凭授予权。我国的评估结果没有真正与高校的财政拨款、人才招聘、社会声誉等挂钩,造成评估主体只关注评估过程、高等院校只关注评估等级。第一轮589所普通高校审核评估中73%优秀率、24%良好率的结果使评估失去了应有功效。制定实施新一轮评估方案时,应采取分类基础上的百分制办法,按照得分决定拨款额度、专业设置、招生数量等,真正建立起“奖优退劣”的激励机制。
第五,培育评价文化。荷兰高校视教育评估质量为生命,美国高校(专业)和鉴定机构是自愿合作者,法国评估报告需征求被考察大学董事长的意见。高校应转变观念,变“要我评”为“我要评”。完善自我评价制度,形成自我监控机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基于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定期采集和公布高校教学及科研基本状态数据制度。社会团体、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者应积极加入外部评估,助推评估社会化。构建政府管教育、高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的高等教育评价制度,建立包括物质、精神、制度及行为在内的评价文化体系。
第六,实施评价国际化战略。依据《国际化最佳实践准则》,积极参与国际评估组织和评估项目,在合作中提高评估水平。加强对学分互认、员工互派和跨国办学等国际化内容的评估指导,有实力的高校可聘请相关领域的国际专家开展评估交流。利用我国成为本科工程教育《华盛顿协议》签约成员的契机,进一步提高高等工程教育质量,推介中国高等教育“五位一体”的评估模式。
(作者单位: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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