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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社会学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9-29 浏览次数:

 

(2008年3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学术交流,营造学术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1、由学院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本院教学科研人员参加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
3、博导哲学论坛和学院学术沙龙。
第三条 上述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指:
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博导哲学论坛和学术沙龙:由学院定期组织、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的学术论坛;由学院各研究室组织的主题性学术沙龙活动。
第四条 学院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院团队建设和学术队伍建设。
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学院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相关的学术研究队伍、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3、会议经费已落实。
4、提供的会议背景材料完整。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
5、须有公司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10篇)。
6、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五条 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主办、承办或协办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
第六条 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各研究室必须于会前3个月向学院提交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公司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
第七条 凡学院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应向与会者收取必须的费用用于会议开支。学院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研究室积极向校外单位和组织争取和筹措会议所需经费。
第八条 凡学院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15天内,须向学校社科处提交会议综述、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会议经费决算表等材料。
第九条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赴校外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者,必须做到:
l、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或会议邀请函或会议正式通知;
2、经费落实。参加会议所需经费一般应全部由参加者所承担的项目(课题)经费或团队建设经费中开支;
3、确需学院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于会前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4、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老师,返校后15天之内须向所在研究室和学院提交包括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然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十条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者,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余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的博导哲学论坛每月一次,各研究室的主题学术沙龙活动每周组织一次。
第十二条 凡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必须积极开展校内学术交流活动,作为晋升职称、晋级、评奖的依据之一。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至少每年要作一次学术讲座。
第十三条 凡赴校外进修、访学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的人员,返校后均要求以学术报告形式在学院教师大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四条 校外专家学者(具有高级职称)学术讲座酬金的发放标准为每场1000-2000元;院士(含长江学者)讲座酬金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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