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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9-21 浏览次数:

  

2012-11-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建设,增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我省高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提升工程的要求,特制定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重点选拔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已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科学评价,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本计划的支持范围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按照限额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牵引、择优支持的办法给予项目资助。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宽广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合作精神;有为山西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奉献的精神。

 

(二)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高水平的成果;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开发工作;具有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申请人年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学科不超过3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不超过40周岁(申请当年11日),具有博士学位。

 

(四)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

 

2)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类学科的申请人,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论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被SCI收录3篇以上;或被SCI收录1篇以上、且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科技项目。

 

3)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申请人,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其中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1篇以上论文;或被SSCI收录1篇以上论文;或在国内学科门类主学报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或在国内学科门类主学报上发表1篇以上论文、被CSSCI收录3篇以上论文(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且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项目。

 

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3名;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其中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获省部级一、二等奖第1名。

 

5)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项目,并获省部级奖(其中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6)获发明专利授权,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累计为学校创造纯收入3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中的数据为近五年,涉及的项目立项、发表论文、奖励成果、专利授权等均以申报高校为第一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省教育厅核定申报名额。由高等学校进行遴选推荐,并将《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申请书》、《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申请人一览表》以及学校对上一年度入选者的经费配套文件和推荐函一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高等学校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凡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组在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支持名单。

 

第十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人员的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对入选者的实施周期为三年。资助额度:教育厅和所在高校向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类学科的入选者各提供10万元资助经费,向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入选者各提供5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并下拨。未及时足额落实资助经费的高校,省教育厅不受理申报下一年度的本计划。

 

第十二条  获资助人员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获资助人员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三条  获资助人员应按年度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年度进展报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获资助人员应按照《申请书》的内容与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加强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部以上重大项目,力争取得高水平、有显示度的标志性成果,为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人员应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资助经费决算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获资助人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the Outstanding Innovative Teams of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of Shanxi,英文缩写为“OIT”)字样。软件、数据库、专利授权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制定并实施本校的人才支持计划。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大力支持其科研、开发和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优先推荐受资助者申请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的人才计划,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实施。省教育厅2008年印发的《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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