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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立项工作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9-21 浏览次数:


全国社科规划办发〔20071

 

近年来,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立项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导向,高度重视评审质量,在许多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建立匿名通讯初评和会议复评相结合的评审机制;扩大同行评议专家库和学科评审组专家库;对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轮换制和回避制;对评审原则、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纪律作出明确规定;公示评审立项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等。同时,评审立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立项工作,提出以下办法。

 

1、牢牢把握正确的评审原则。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坚持质量第一。

 

2、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各地社科规划办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对申报的项目要承担信誉保证。凡在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个人三年申报资格,如已获准立项一律撤项,并通报批评。

 

3、进一步完善通讯初评机制。国家社科基金所有学科全部实行匿名通讯初评。进一步调整、充实和完善同行评议专家数据库,实行通讯初评专家随机抽选制度。适当增加每项课题的通讯初评专家人数。改进通讯初评计分方法,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平均值。适度降低通讯初评进入会议评审的平均入围率,初评入围课题数与最终立项课题数的比例为2:1左右。用于通讯初评的申请书活页篇幅由3000字扩大到4000字。

 

4、进一步规范会议评审工作。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轮换制度,一般五年内参加二到三次评审会议。认真执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审细则》和《学科评审组专家行为准则和督查办法》,确保会议评审工作程序公正、操作规范。建议立项课题必须由评审小组集体讨论推荐,经学科组全体成员投票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票施加影响。评审会议采取封闭式管理。参加会议评审工作的学科秘书人选要商学科组长后确定,实行轮换制。会议评审时间可根据各学科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5、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凡当年申报课题的专家一律不能担任会议评审专家,也不能担任同类课题的通讯初评专家。通讯初评专家不能参加本单位申报课题的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不能参加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因素的项目评审。

 

6、严肃评审纪律。申报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不得邀请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申报辅导,不得提前将申报材料送给学科评审组专家,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人有行贿行为的,经查实后予以公开通报,如已获准立项一律撤项,五年之内不得申报新课题。评审专家和学科秘书不得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争项目。如有受贿等严重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一经查实即撤销其评审专家和学科秘书的资格。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替人“攻关”、找专家说情。不得泄露通讯初评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通讯评分结果和初评入围名单,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留用、扩散申请书和其他评审材料。

 

7、进一步完善评审立项监督机制。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评审立项有关信息和数据要适时上网公布,增加评审立项工作透明度,公开接受学界和社会监督。

 

8、建立评审立项诚信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课题负责人、同行评议专家、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对信誉良好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人员,经核实后要给予严肃处理。

 

9、逐步建立评审立项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与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沟通,逐步建立资源共享的项目数据库,防止多头申请、重复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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